2010年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契稅的征稅對象
來源:網(wǎng)絡發(fā)布時間:2010-10-25 10:03:54
土地增值稅是出讓方交,契稅是承讓方交。
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三、房屋買賣:
1、以房產(chǎn)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2、以房產(chǎn)作投資或股權轉讓。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四、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五、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在稅率設計上,契稅采用幅度比例稅率。目前,我國采用3%-5%的幅度比例,這是國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在這個范圍內可以自行確定各自的適用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暫時減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