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四章(試行)
來源:網絡發(fā)布時間:2010-05-31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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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發(fā)布時間:2010-05-31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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