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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法制史輔導之外國法制史筆記(六)

        作者:不明   發(fā)布時間:2010-02-26  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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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教 會 法
          第一節(jié)  產(chǎn)生和發(fā)展

          信徒
          神職人員:在教會中有一定職務的人
          基督教制定的對信徒和神職人員在信仰、倫理和教會制度等方面的規(guī)定。主要介紹天主教會的法律,很少涉及新教(北歐)和東正教(俄、東歐)
          產(chǎn)生于公元一世紀的巴基斯坦。早期,受到羅馬統(tǒng)治者的殘酷鎮(zhèn)壓;后來基督教的教義轉(zhuǎn)而宣揚“君權(quán)神授”,羅馬統(tǒng)治者也改變了對基督教的態(tài)度;公元380年,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到中世紀,它又成為歐洲封建社會的精神支柱。教會法由此產(chǎn)生。
          三個發(fā)展階段——
          一. 早期(AD4—9)(教權(quán)依附于世俗權(quán)威)——丕平獻土奠定教皇國國土。公元754和756年,法蘭克國王為酬答教皇為其加冕,兩次攻打教皇的敵人,贈與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國;浇太@得合法地位后才確立并擁有立法權(quán)。
          二. 全盛時期(AD10—15)
          1. 高潮表現(xiàn):
         。1) 教皇在教會立法中取得至高無上的地位,在與世俗君主的斗爭中取得勝利
         。2) 教會法管轄范圍擴大,滲透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判斷標準——審判對象,信徒、神職人員;案件性質(zhì),凡涉及教會利益、宗教信仰、婚姻的案件。法學依附于教會,成為教會的婢女
         。3) 教會法研究達到高潮
          2. 基督教正式分裂為東西兩大教派。西派教會以羅馬為中心;東派以拜占廷(君士坦丁堡)為中心(東正教“牧首”)
          三. 衰落階段(AD16—  )
          第二節(jié)  淵 源
          一.《圣經(jīng)》
          1.《新約全書》:基督教本身的經(jīng)典,形成于公元世紀1下半葉至公元2世紀下半葉。《福音書》、《使徒行傳》、《使徒書信》、《啟示錄》,原文是希臘文
          2.《舊約全書》是猶太教的經(jīng)典,由《律法書》(又稱《摩西五經(jīng)》法律意識最明顯,不是摩西制定的,是上帝假借其手傳授的)、《先知書》和《圣錄》組成。原文是希伯來文。上帝與猶太人之間訂下的約定。
          3.“傳十誡”——十誡內(nèi)容是基督教立法的核心
          戒律——
          (1) 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崇拜其他的神
          (2) 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
         。3) 不可妄稱上帝耶和華的名字
          (4) 當守安息日為圣日
         。5) 須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奸淫
         。8) 不可偷盜
          (9) 不可做假證,陷害他人
          (10) 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
          二.教皇教令及其匯編(相當于羅馬皇帝的敕令)——主要表現(xiàn)形式(級別逐漸降低):
          1. 教皇詔書:對重大事件的決定、命令
          2. 通諭:向全世界或某一國家地區(qū)天主教會頒布的公開文件
          3. 自動詔書:無任何人奏請或機構(gòu)輔助而自動發(fā)布的文件
          教令集——最早的是《格拉蒂安教令集》,本質(zhì)上是私人匯編,但得到官方承認;官方法典編纂有《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四部教令集匯編在一起,定名為《教會法大全》
          三.宗教會議決議
          內(nèi)容——規(guī)定教會組織和神職人員的行為準則;對宗教反對派的處置;教會法庭的職權(quán)及條例
          宗教會議——包括全教會議和地方會議
          四. 羅馬法的某些原則和規(guī)范
          第三節(jié)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
          一. 教階制度
          1. 理論根據(jù):教會的“整個世界就是以上帝為主宰的等級結(jié)構(gòu)”觀念
          2. 五等
          (1) 教皇——①以前是羅馬城主教;現(xiàn)在是教皇國君主②由一小撮人在西斯廷教堂選舉③教皇特權(quán):召集宗教會議;批準會議決定;有權(quán)不經(jīng)過宗教會議同意,任免主教及劃定主教轄區(qū)(任免主教及劃分教區(qū));教會法院的最高審級,各地教會的重大案件一律呈送教皇審核,最高司法權(quán);教皇本身不受任何審判;一經(jīng)當選,終身任職,除因異端罪外不得罷免
         。2) 樞機主教(紅衣主教)——由教皇任命,是教皇的高參、親信、特別使節(jié),可選舉或被選舉為教皇
         。3) 主教——由教皇任命,擁有主教管轄區(qū)即教省的最高管轄權(quán)
          (4) 神甫(父)——管轄范圍是教區(qū),新教稱為牧師
         。5) 修士修女
          二. 財產(chǎn)權(quán)——教會擁有大量的地產(chǎn)和動產(chǎn),是歐洲最大的封建主。通過稅收、捐贈獲得土地;對其土地和動產(chǎn)有獨立取得、存留和管轄的權(quán)利;不受世俗政府的約束:“棄絕罰”:凡強占教會財產(chǎn),應受此懲處
          三. 債權(quán)制度——教會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貸款,不準經(jīng)營商業(yè)獲取暴利。契約終結(jié)制度“一方當事人不遵守諾言,另一方也不受契約約束。死抵押權(quán):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獲得抵押的土地或財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準以此種收入抵債,實質(zhì)是維護債權(quán)人利益
          四. 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1. 教會法從“結(jié)婚屬宣誓圣禮之一”的教義出發(fā),確認“一夫一妻”和“永不離異”的原則
          2. 應禁止的婚姻的條件是:凡許“守童身愿”、“貞節(jié)愿”以及“領受高級神品愿者”,禁止結(jié)婚;天主教徒和異教徒及叛教者不準結(jié)婚;法親(因收養(yǎng)而發(fā)生的法律關系)、近親和神親禁止結(jié)婚
          3. 撤消婚姻關系的條件是:未成年人的婚姻;男女一方無性行為者;重婚;與異教徒的婚姻;一切違反禁止結(jié)婚條件的婚姻(后三者應為禁止之列)
          五. 訴訟制度
          1. 糾問式訴訟是指法院根據(jù)公眾告發(fā)或被害人控告,可以對案件進行調(diào)查,從調(diào)查證據(jù)到執(zhí)行刑罰都由官方負責。主要流行于大陸法系國家,與抗辯式訴訟相對。
          2. 宗教裁判所(異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把糾問式訴訟發(fā)展為極端殘忍的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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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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