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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司法考試刑法考點:累犯制度

        作者:不明   發(fā)布時間:2009-10-29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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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累犯制度(65條—66條)★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1)主觀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考試大
          注意三個過失犯罪:(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30條,以出現危險作為犯罪成立標準的過失犯罪)(2)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3)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罪
         。2)刑度條件;前后兩罪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實刑
          (3)時間條件;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刑罰執(zhí)行完畢是指主刑執(zhí)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zhí)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
          關于累犯成立的時間條件,有兩點需要注意,一者如果前罪因適用假釋而執(zhí)行完畢的,5年的期間應當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非假釋之日;二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guī)定: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新刑法65條的規(guī)定,這表明,前后兩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實施之際的,是否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是5年而非3年;
          2、特殊累犯(特別累犯)的問題——特殊點在于:
          一是罪行的特殊性: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來源:考
          二是相對于一般累犯而言,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后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罪與后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但也必須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3、累犯的法律后果:一是應當從重處罰;二是不能適用緩刑;三是不能適用假釋。
          注意毒品犯罪中的“特別再犯制度”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任何一種毒品犯罪)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特別再犯制度(第 356 條,該制度同累犯有許多相似之處,如都導致從重處罰的法律后果,但其前罪僅限于走私、制造、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罪這五種犯罪行為,而后罪則范圍至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jié)所有的毒品犯罪,而且中間沒有時間的間隔要求、前后罪的法定刑也沒有特殊要求)
          特別再犯與累犯競合時, 根據司法解釋規(guī)定要適用特別再犯,不適用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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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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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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