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現(xiàn)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科學。學習民法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學的科學精神和豐富的知識體系,對于正確制定民事立法,指導司法審判實踐,提高人們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動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特點
主體的平等性;內(nèi)容的統(tǒng)一性;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可能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
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各國對胎兒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別規(guī)定,大致有以下三種:
1、胎兒只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已出生。
3、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認為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出生,僅是在某些事項上對胎兒的利益予以保護。——我國現(xiàn)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種體例。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依《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至自然人死亡時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終止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稱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后經(jīng)厲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自然人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比較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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