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查要點:行政法(2)
來源:華圖教育發(fā)布時間:2012-03-3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主體要件,即行政行為是由具有公共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
(2)公務要件,即行政行為是行政組織實際行使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判定行政組織的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要害在于該組織是否實際行使了行政職權,而是否為行政職權的行使又必須從所處的法律關系性質、行為的目的、行為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等方面予以判定。
(3)外部法律后果要件,即在此處所界定的行政行為是指對外以實現(xiàn)某種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由此排除行政組織的內部行為。
5.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可以分為形式合法性與實體合法性兩類:
(1)形式合法性
行政行為的形式合法性體現(xiàn)在:①管轄合法,即從事項、地域、級別等因素來看,行政行為是在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限范圍內。②程序合法,即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遵循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作出的。在我國,對程序合法的審查基本上屬于法條主義,也就是看行政行為是否符合了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③形式合法,即行政行為是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以書面形式為要件,但是,不排除以口頭形式或者法律答應的其他形式作出,如警察指揮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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