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是英語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縮寫,同FOB一樣,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價格術語。在我國,有人稱此術語為 “到岸價格”。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亟待改進!這種稱呼,容易使人誤解為貨物滅失的風險是在卸港才由賣方轉移給買方的。 國際商會(ICC)在其第460號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規(guī)定;賣方必須負責租船、訂艙,在貨物裝船后取得Clean B/L;訂立貨物保險合同,支付保費,取得保險憑證;自負費用和風險,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xù)。從表面上看,C.I.F的買方除了付款贖單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貨。 但仔細分析一下,不難發(fā)現其中的奧妙。《INCOTERMS 1990》中,賣方只須按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而“通常條件”是一個事實問題。對賣方而言,“通常條件”即是低廉的運費。因此,他可以不顧船東的信譽、船舶的狀況,只要貨物能裝上船就萬事大吉。賣方只須按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PICC貨物保險中的平安險(FPA)。至于加保戰(zhàn)爭險、罷工險等,買方須通知賣方,并自負費用。老實說,象 C.I.F這種憑幾張紙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譽良好的賣方交易,是什么事都有可能發(fā)生的。許多國際騙子,利用買方的松懈,鉆C.I.F這種貿易方式的空子,到處招搖幢騙。 防患于未然 國際刑警對種種詐騙束手無策。為防患于未然,筆者認為,在國際貿易頗為蕭條的今天,對于此類詐騙只能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首先,做買賣前,著力調查賣方的資信。否則,合同一訂立,買方基本是領了死簽。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資信的賣方做交易,買方就要想方設法控制船舶。而在C.I.F下,買方就船舶的國籍、船齡、船舶狀況等無選擇權。換言之,買方爭取F.O.B對防止詐騙極為有利。因為,結匯單證最重要的是提單。F.O.B下,買方可隨時與船東聯系,了解船舶動態(tài),可趕在騙子結匯前,申請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騙子去結匯或禁止銀行付款;再者,買方在租船時,也很容易了解船東的資信,有效地防止船東的欺詐。 第三,在采用C.I.F價格訂立合同時,買方可以以保證貨物的到達或規(guī)定船舶開航后的一段時間為結匯的條件,但該合同已不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C.I.F合同。 作為一名業(yè)務人員,只懂外貿或僅通航運,有可能會掛一漏萬,真正高水平的業(yè)務人員,總能利用各種貿易術語的長處,盡力避免種種漏洞,C.I.F和F.O.B之選擇就是最好的證明。要想在國際貿易這一難度高、風險大的行業(yè)中立于不敗之地,重視對信息情報的收集也是相當重要的。 育路職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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