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輔導(3)
來源:發(fā)布時間:2011-06-02 0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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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還需訂明計算重量的方法。
。ǘ﹪H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2.明確計量單位:一般以凈重計算
3.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理解并應用)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數量。
l 按照UCP600,凡“約”或“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所列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信用證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l UCP600還規(guī)定:“除非信用證規(guī)定所列的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但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此增減幅度不適用。”
4.合理規(guī)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guī)定數量機動幅度,即使用溢短裝條款。
溢短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溢短裝的百分比;溢短裝的選擇權;溢短裝部分的作價。
第三節(jié):商品的包裝
一、包裝的種類
從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
。ㄒ唬┻\輸包裝
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貨差。
識記:包裝標志按其用途可分為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和警告性標志三種:
1.運輸標志(嘜頭):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了一項運輸標志向各國推薦使用。該標準化運輸標志包括:(1)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2)參考號,如運單號、訂單號或發(fā)票號;(3)目的地;(4)件號。
2.指示性標志:是指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而要注意的事項,一般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故有人稱其為注意標志。
3.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ǘ╀N售包裝
銷售包裝又稱內包裝,是直接接觸商品并隨商品進人零售網點和消費者直接見面的包裝。
在銷售包裝上,一般都附有裝潢畫面和文字說明,有的還印有條形碼的標志。只要將條形碼對準光電掃描器,計算機就能自動地識別條形碼的信息,確定品名、品種、數量、生產日期、制造廠商、產地等相關信息。
二、中性包裝和定牌生產
。~解釋)中性包裝是指既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的包裝。也就是說,在出口商品包裝內外,沒有原產地和廠商的標記。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也叫定牌生產。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包裝條款的基本內容
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guī)格、包裝標志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二)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要考慮商品特點和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
2.對包裝的規(guī)定要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海運包裝”和“習慣包裝”之類的術語;
3.明確包裝由誰供應和包裝費由誰負擔。